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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快递收寄安全管理制度宋扬讲师15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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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快递收寄安全管理制度主讲教师:宋扬讲师

课程导图第一节快递收寄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一章快递企业安全生产规范1.1总体要求1.2寄递服务企业安全管理2.1快递企业收寄安全管理规范总则第二节快递企业收寄安全管理规范第三节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管2.2快递企业收寄安全管理3.1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督3.2收寄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管3.2收寄安全的法律责任1.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管3.2收寄安全的法律责任3.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管3.2收寄安全的法律责任5.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管3.2收寄安全的法律责任7.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收寄安全管理的监管3.2收寄安全的法律责任9.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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