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_T508-2023_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_天津市.docx
ICS65.150
CCSB52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508—2023
代替DB12/T508-2014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TheregulationofpreventionandcontrolontheWhiteSpotSyndrome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508—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2/T508-2014《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程》。本文件与DB12/T508-2014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b)
c)
d)
e)
f)
g)
h)
增加术语和定义(见3);
增加流行特点(见4.1);
增加病死及病害处置的行业标准(见5.2.1);
增加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业标准(见5.2.2);
增加进排水(见6.1.2);
增加环境生物的监测(见6.1.5);
增加饲料的国家标准(见6.2.1);
增加疫病监测的行业标准(见6.5)。
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凯、韩进刚、王菁、徐赟霞、王禹、赵良炜、李娜、陈浩楠、张振国、叶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12/T508-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2/T508—2023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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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白斑综合征(WSS)诊断方法、防控技术和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地区对虾白斑综合征的防控。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1607
GB13078
渔业水质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
GB/T28630.2
SC/T7011.1
白斑综合征诊断规程
水生动物疾病术语与命名规则
SC/T7103
SC/T7015
SC/T701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
SC/T7026白斑综合征(WSS)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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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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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白斑综合征病毒能够感染几乎所有的甲壳动物,在养殖生产中主要危害对虾,且对虾生命周期的各
个阶段均易感染。
主要通过摄食携带病毒的甲壳动物和浮游动物的食物链传播,亦可通过水作为非生物媒介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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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508—2023
4.2
临床诊断
行为特征
4.2.1
养殖对虾出现行动迟缓,弹跳无力,静卧不动或离群独游等特征。
4.2.2
临床症状
养殖对虾厌食,出现空胃和空肠,有明显红体症状。
4.2.3
剖检变化
头胸甲内测出现白色钙化沉积斑点,直径从几毫米到一厘米不等。
4.3
实验室诊断
4.3.1
样品采集
应按SC/T7103规定执行。
4.3.2
病原检测
应按GB/T28630.2规定执行。
4.4
结果判定
应用4.3.2中任何一种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可确认为白斑综合征阳性。
5处置
5.1
对疑似发病池塘进行封闭隔离。
发现临床怀疑病例立即送具有相应水生动物疫病病原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5.2
对养殖池塘实施隔离、消毒、监控,对生产工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净化,养殖废水排放前应进行
彻底消毒,并根据SC/T7018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对检测出白斑综合征病原阳性样本的养殖场(户),无论发病与否,必须每年4月至10月,
采样检测,连续监测2年以上。
5.3
对处置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细记录,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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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
DB12/T508—2023
6.1.1.1
亲本培育用水应符合GB11607,经过砂滤和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或药物)处理后再经250目
筛绢过滤的海水。
6.1.1.2
交配、产卵、孵化和育苗用水应符合GB11607,经过砂滤和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或药物)处
理后再经300目筛绢过滤的海水。
6.1.1.3
养殖用水应符合GB11607,经消毒并通过80目筛绢过滤后使用。
6.1.2
给排水
进排水应科学规划。总进水渠道与总排水沟必须分开,每一口池、塘需有独立的进、排水口。进水
口高于池塘水面,排水口低于池塘最低水位线以下,不能串池。
6.1.3
底质
养殖的池塘应在前一个养殖周期结束后彻底清淤、晒塘,并养殖前15天施用含氯石灰或者三氯异
氰脲酸粉、氯硝柳胺粉,进行消毒并去除野杂鱼(详见附录A)。
6.1.4
设施工具
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