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处理研究.pdf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处理研究
摘要
相较于陆地环境,海洋生态环境更为复杂,所以也应给予其更多关注。关于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我国呈现出陆海二元体系,在陆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国家出台
了一系列的政策及相关司法解释,既是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为了弥合其与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衔接中的问题,使两诉更加有序高效运作从而保护陆地生态,学
界也多针对此二者进行探讨。而在海洋方面,我国上个世纪末便确立了海洋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对海洋生态相对缺乏重视,学术界进行的探讨也有限,导致该
制度发展缓慢。作为该制度重要环节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直是海洋环境监
管部门用以维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公益诉讼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明确规定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位”的救济模式。
但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海洋生态方面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成为了主力军,而作为更
加专业和执法更加灵活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却往往隐而未现,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责。
鉴于此,首先需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进行明晰,明确两诉的关联
性与差异性。其次从制度分工和提高海洋生态环境救济效率的角度对处理两诉关系的
必要性进行分析,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两诉关系处理的可行性。再次,为确
保两诉关系处理贴合实际,需从两诉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对两诉的现状进行分析,并
从其中发现影响两诉关系处理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两诉目前诉讼地位颠倒,海洋环
境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职能错位,与立法原意不符;还包括支持起诉制度难以落实,
诉讼顺位主体单一,检察机关公告期不明确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出现问题的原因
进行分析。最后对两诉关系的处理提出具体的模式,从衔接与整合两种不同的思路出
发,客观、深入地分析各模式的利弊之处,探寻处理两诉关系的最佳路径,增强对两
诉关系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目的和提高司法便利性
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起诉主体在两诉关系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海洋环境监管部
门之间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诉讼积极性,减少检察机关起诉压力;畅通两
诉衔接的程序性规则,完善检查公告期制度和支持起诉制度,提高诉讼过程中检察机
关起诉的效率并减少结果上检察机关起诉占大多数比例的现状,节约司法资源,兼顾
司法效益。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监管
部门;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StudyontherelationshipbetweenMarineecologicalenvironmental
damagecompensationlitigationandenvironmentalcivil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
Abstract
Incomparisonwithland-basedenvironments,thecomplexityofmarineecosystems
callsforincreasedattention.Chinahasdevelopedabifurcatedapproachtoecological
environmentaldamagecompensation,addressingbothterrestrialandmarinecontexts
separately.Intermsoflandenvironmentaldamage,thegovernmenthasrolledoutmultiple
policiesandjudicialinterpretationsaimedatenhancing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
resolvingissuesthatariseinconjun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