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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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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诉

讼对象方面,二者均是就生态环境已经遭受或将要遭受的损害向环境侵权人提起诉讼。

同时,两者在诉讼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均高度契合,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二类诉讼

制度极易出现竞合情况。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二类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但

是挂一漏万,仍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也导致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

规、政策文件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并不统一。并且目前衔接机制的空白与模糊导致二类

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众多衔接困境,不利于二类诉讼制度顺利开展及生态环境保

护之诉讼目的实现。因此本文欲探索二类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

方案。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澄清。本部分主要研

究二类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二类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展开论述,对学界目前有

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各种不同学说加以梳理并依照标准进行分类。最后,本

部分分析了二类诉讼制度各自的制度价值,指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在于弥补行政

手段对生态环境救济的失灵,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价值在于让环境侵权者承担环

境修复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理念。

第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本部分在前文

已经厘清二类诉讼制度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采用实证分析法,利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

等法律检索软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出台的有关二类诉讼制度衔接机制构

架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规整,并对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归纳,

总结实务界处理二类诉讼制度衔接问题的实践经验。

第三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不畅的成因分析。本部

分以前文搜集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以及案例为样本,总结出二类诉讼制度目前存在“磋商

程序与诉讼程序规定不清晰”“衔接法律规定不完善”“未对特殊情况予以考量”三大

衔接困境”,指出目前亟须细化二类诉讼制度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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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优化路径。本部分主张

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将其视为广义上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

其他三种不同种类的公益诉讼制度共同构成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并提出若干措施细

化二类诉讼衔接机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磋商制度;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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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thoughtherearegreatdifferencesbetweentheeco-environmentaldamage

compensationregimeandtheeco-environmentalpublicwelfarelawsuitregime,intermsof

theobjectoflitigation,bothofthemarelitigiousagainsttheenvironmentalinfringerforthe

damagethattheeco-environmenthassufferedorwillsuffer.Atthesametime,theyarehighly

consistentinthepurposeoflitigation,scopeofapplicationandotheraspects,whichmakesthe

second-classlitigationregimeisveryeasytoappearinjudicialpractice.Althoughrelevant

judicialinterpretationhasstipulatedtheconnectionofthesecondclasslitigationregime,itis

notenoughtosolvethepracticalproblemsexistinginjudicialpractice.Thisalsoleadstothe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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