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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常青树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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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常青树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农银常青树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分红型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为方便您了解和

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农银常青树两全保险(分红

型)条款。

一、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交费期间保险期间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一次交清10年、15年,20年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3年交10年、15年,20年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5年交15年,20年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0年交20年

二、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单周年日)第3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

部保险费的110%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3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

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3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

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但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

费的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

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

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在满期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则我们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将按照“2.6满期自动续保”中约定的方

式处理。

满期自动续保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且在每次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经我们审

核同意后,我们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的生存保险金作为续保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自

动延长5年。

续保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原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

别以及当时的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续保转换系数(见附表《基本保险金额续保转换系数表》)。

若您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申请终止满期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满期自动续保的,本主险合同

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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