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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一款分红型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为方
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农银鸿福
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一、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交费期间保险期间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0年保至88周岁
二、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40周岁(不含40
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7%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
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0周岁(含4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
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
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
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
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
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条款“10.2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5、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10.2未还款项”中规
定的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
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主
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若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6、减额交清
在本主险合同的宽限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
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10.2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
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
低基本保险金额标准。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