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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犯罪学解释方法.pdf

发布:2025-04-13约4.21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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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犯罪学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产生已经有了相当不短的历史。只是到了壹

佰七十年前的法学大家萨维尼(KarlFriedrichv.Savigny)那里才

被系统地总结为四种主要的古典方法。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文理的、逻

辑的、历史的和体系的解释方法。这些方法直到今天仍然是法律解释

的基础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只能满足排除价值判断的法律实证主义的

需求。古典方法并没有终结解释方法的发展。

最简单和首要的肯定是文理或词义解释。但是如果人们仅仅满足于紧

抠条文,那么,这种解释就可能导致语义形式主义(比如,我们常常

可以看到的“说文解字”式的注释刑法)。因而,面对具体问题的实务

见解始终认为:法律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与时俱进并且有效适应现

实社会关系的活生生的发展着的精神,但是该精神在法律解释上不能

突破表达精神的法学的词义形式。

当然可能和需要考虑的还有作为解释最宽界限的可能的词义。法的发

现不纯粹是一个逻辑的活动,它也是一个对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情

势的社会伦理的评价过程。除此之外,法官还应当考虑判决对行为人

的后果、对社会的效果和其他的效应。

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比较其他方法更为直接地寻求所有解释的本来目

的,找出目的观点和价值观点,从中得出关键的、最终有约束力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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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意。多年来,该方法在实务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目前

最先进的解释方法。耶林(Jhering)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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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整个法律的上帝”(《法律中的目的(DerZweckim

Recht)》,1883年)。目的思想也居于李斯特(v.Liszt)刑法见解的

核心(《刑法中的目的思想(DerZweckgedankeimStrafrecht)》,

1943年)。利益的法理早就支配了民法(Larenz,Heck,Rümelin,

Huber),目的论方向只是逐渐地得到刑法的承认。

由此看来,解释方法的探索和发展不可能终结。所提到的古典方法和

目的论解释在所有法律制度的分支中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刑法领域

我们还应该找到和确认一种特殊的、根本的、全面的、重实效的解释

方法,这就是犯罪学的解释方法。

二、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尽管一直居于解释的至高点,但这对于刑法规

范还很不够。这里还必须明确强调的是,目的论方法和犯罪学解释决

不可能是相同的一个东西。虽然目的对于后者也是决定性的,但是最

突出的,不是法律固有的普遍目的,而应当是其特殊的目的所决定的

解释:犯罪学效益所推动的解释(比如,适用于有组织犯罪的扩大追

缴规范的解释)。

对此作出解释之前,要详细说明的是犯罪学的思考方式。20世纪初

以来,可以看到犯罪学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挺进形势和一些自然科学的

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在犯罪学领域的充分利用,一些早先出于意识形

态的原因或多或少拒绝犯罪学的国家,也出现了这种进军姿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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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已经不是所谓的辅助学科(Mezger,1951),而是自立于社会科

学的包括自然科学也积极进入的独立学科领域。它研究犯罪的社会的、

经济的、伦理的、生物的和心理的关联。它是一个纯粹建立在实证经

验研究之上的科学学门。它除过要解释犯罪的因素(犯罪病理学)之

外,还要研究犯罪的表现形式、变化曲线及变化规律(犯罪形态学);

最终还要研究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手段和方法(预防技术学)。除过行为

层面之外,行为人及其个性和特征(行为人类型学)也占有相当重要

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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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不仅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而且是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起

着极为重要作用的思考方式,也就是说,与纯粹的学理的法律观察并

行的思考方式。人们可以纯抽象地研究刑法,但是犯罪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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