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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对比 摘要:犯罪是人类社会现象中特有的一种,它的特有负面性是不断变法发展的。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人们站在的不同的立场上,本着不同的价值标准,运用不同的观察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认识结论。本文通过对比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与刑法学中犯罪的概念,最终达到能够深刻认识犯罪概念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概念;刑法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1-02
作者简介:许薇薇(1985-),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犯罪概念。在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的研究中,其最大的分歧,主要围绕着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的犯罪定义的关系展开的。在我国对于两者的关系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看法:等同说(二者等同),包容说(二者基本相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交叉说(二者因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在内涵和外延上互不包容,更不相同,而是交叉关系)。本人认为,犯罪作为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研究范畴,因为不同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概念研究角度也是不同的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特征作的抽象描述,其范围界定为刑法已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其研究目的是为了定罪量刑。从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到我国现代刑事立法,犯罪概念走过一段漫长的生命历程,主要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不管是形式意义还是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都有其产生特定历史价值,也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立法和理论上的重要体现,而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论在犯罪概念研究方法和对犯罪的认识角度上给后人以启迪。对于犯罪概念中形式与实质之间的冲突,我国学者当然也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以其得出一个适合中国刑法的概念。所以,我国刑法以求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上对犯罪概念作出的较科学的界定。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理论根据该条的规定,把犯罪概念表述为:行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表述,刑法理论将犯罪引申出或者确定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特征,刑事违法性特征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包括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
首先从内涵方面,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就是犯罪的功能性概念,简单说来就指以严重的社会侵害性(包括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去划分何者才是犯罪的一种判断依据,并以此来说明犯罪学研究犯罪的客观标准(研究那些犯罪行为对犯罪学而言,有其功能价值存在)。其次从外延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也包括没有规定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学的犯罪包括:1、法定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2、准犯罪。一般违法行为。3、具有客观危害的实害行为。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危害。4、待犯罪化的犯罪(应然的犯罪),即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法定为犯罪但尚未法定为犯罪的行为
无论是刑法学还是犯罪学,给犯罪概念下定义首先是为了实现本学科的学科任务。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法律概念,对犯罪的定义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目的是准确的定罪量刑。而犯罪学的的研究任务是通过对于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来达到对于犯罪的防范和控制目的。因此,犯罪学不能直接运用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如果犯罪学只研究法定犯罪而不研究待刑罚化的犯罪行为,准犯罪行为、待犯罪化行为,就会影响犯罪学的科学性,就不能很好地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学科任务
因此为了深入了解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我们分析一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区别
从犯罪的本源看,刑法学中的犯罪主要是关注犯罪的事实。犯罪学中不仅关注犯罪事实,对于整个犯罪产生的整个过程也是其研究范围
从犯罪的产生本质上看,刑法是应运于维护统治者统治而规定的法定的犯罪,并因罪刑法定原则而更多的采用外延的说明来解释什么是犯罪。犯罪学中的犯罪是基于古典刑法在犯罪控制方面的空白无力状态而力图通过研究如何控制来改善人类社会自身条件的初衷诞生的
从刑法的有限性上,二者有很大不同,下面主要通过刑法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为参照进行分析:
一、关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表现1、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被赋予了鲜明的政治内涵。因为刑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需要而制定并为其服务的。刑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其为犯罪定义时更多的考虑那些行为对统治者力图建立和维护的统治社会秩序构成了现实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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