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阻却犯罪性事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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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阻却犯罪性事由 一、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 二、阻却犯罪性事由的种类 三、研究阻却犯罪刑事由的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案例导学 2008年7月13日凌晨,广东顺德龙女士遭遇劫匪莫某、庞某的袭击,车窗被砸,车内装有8000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被抢。为了夺回财物,龙女士开车追赶劫匪,将劫匪连同所骑的摩托车一起撞倒。其中一名劫匪重伤,另一名当场死亡。? ●对龙女士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紧急自救权利。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死亡而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主观条件——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是 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而且是必须具有“紧迫性的侵害”,即迫在眉睫的或正在进行的而且往往带有暴力性、破坏性、攻击性的形成防卫紧迫感的侵害。 2.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排除无主动物自发或自然界力量造成的损害。 (司考提示:“不法”应从客观理解。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 4.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对进入自己的住宅、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人,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导致其受伤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A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击中;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A的生命。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否则是防卫不适时 在正当防卫的时间上应该注意: (1)在某种法益已经受到了侵害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法益仍然面临着不法侵害的危险,应当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三名不法侵害人以暴力轮奸妇女,其中一名侵害人奸淫后,因为担心被他人发现,三名不法侵害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欲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在不法侵害人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期间,被害人与第三者均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防卫人是否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人事先是否携带了某种可用于防卫的工具,不影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 2、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讨论:预先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的,是否正当防卫? 杨某携家人准备离家外出时,为防止家里被盗,就在自己的住宅围墙上放置玻璃片,同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自动杀伤机关。2002年8月28日晚,窃贼吴某翻墙入室,身体多处被碎玻璃片扎破流血,而后撬门侵入杨某的住宅后,被自动杀伤机关击成重伤。正巧杨某携家人回家,杨某将受伤的吴某送到当地派出所处理。 试问:杨某私自设置安全装置该如何处理? 处理: 行为人在安装时,尚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当然不是正当防卫; 设立后,没有遇到不法侵害,防卫装置没有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时,也不是正当防卫; 设立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当然,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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