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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 件报告、调查、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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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定义 3 4. 职责 3 5. 依据及参照文件 4 6. 相关文件 4 7. 程序 4 8. 报告和记录 8 9. 附录 8 发文范围:(共 26 份) 发文 份数 发文 份数 发文 份数 总经理 安监部 1 调试所 1 党委书记 人力资源部 1 焊接工程公司 1 副总经理(工程) 1 审计部 金属试验室 1 副总经理(行政) 结算中心 同诚物业公司 总工程师 1 党办 1 岭澳核电工程处 1 总会计师 工会 1 云浮工程处 1 总经理助理(经营) 监察室 瑞明工程处 1 总经理助理(财务) 广州南方管道公司 1 台山分公司 1 质管部 1 拓奇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1 恒运工程处 1 工程部 1 柏力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1 深圳分公司 1 行政部 1 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归档备查 1 经营部 物资供应公司 1 合同部 送变电公司 1 财务部 建筑工程公司 1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科学、客观、全面地调查分析事故,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障全体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对事故、事件的管理。 定义 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内,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因工受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去时105个工作日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造成死亡和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事故。 设备事故——因非正常原因而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坏,或者造成机械、设备使用精度与性能降低的事件。分为记录事故、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划分细则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严重未遂事故——在职业安全上,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但实际上未产生这种后果的事件。具体划分见粤火电安[1996]10号印发总公司《关于严重安全未遂事故范围划定及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职责 安监部负责事故、事件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工会负责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据及参照文件 国家经贸厅安全[1999]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电力工业部(原)电建[1995] 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B6441-86 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粤火电安[1996]10号印发总公司《关于严重安全未遂事故范围划定及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相关文件 GPEC/MSD/S3/17《安全奖惩规定》 GPEC/MSD/S3/19《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程序 报告 人身事故的报告 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接报后立即向项目主管及单位经理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项目主管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安全部门及本单位经理报告,安全部门配合事故所在项目在24小时内整理出事故快报经主管单位经理审批签字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主管工程副总、总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工会。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向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并四小时内报出书面事故快报。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按重伤事故报告程序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除按1)、2)、3)条报告外,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总公司安监部会同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整理出书面报告,报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签发后24小时内向广电公司及当地劳动、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报告。 子公司进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分公司(工程处)的领导和监督。发生的各类事故,除向所属子公司报告外,并向分公司(工程处)安全部门报告,由分公司(工程处)统一向总公司报告。 设备事故报告 发生记录设备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主管应及时报告所在工地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所在项目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对事故立即进行调查,4小时内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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