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B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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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记录与处理。
3 职责
3.1 监理安全部负责本程序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汇同工会监督下属各部门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协助,并逐级向上汇报有关事故的情况。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现场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主管领导。
4.1.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施工员、项目经理,并由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报监理安全部。
4.1.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监理安全部、工会,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社保局、工会和法院、检察院报告。
4.1.4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公司《环境安全检查制度汇编》中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发生施工、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4.1.6 当确认职工患有职业病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1.7 本程序中的轻伤、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事故概念的界定,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规定。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各部门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五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监理安全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领导,由监理安全部组织,工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监理安全部、工会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监理安全部、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
4.2.5 工会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上报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4.2.6.1 组长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2.6.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4.2.6.3 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2.7.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7.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2.7.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2.7.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监理安全部、工会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以及工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
4.3.3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4 公司监理安全部及工会等职能部门,对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部门及项目部,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4.3.5.1 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由工会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向办公室提出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的建议,并由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4.3.5.2 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 相关文件
5.1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
5.3 《环境安全检查制度汇编》
5.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6 记录
6.1 《事故调查报告》
6.2 《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QES/GS 39B-2015
版次:8状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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