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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pdf

发布:2021-11-08约1.49万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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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 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 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 100 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 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 决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1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 人。 ( 一) 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 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 二) 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 ( 资产 ) 所有 权与红利分配权。 ( 三) 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 ( 和) 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 伙人。 ( 一) 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 ( 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 ) 满十年 ( 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算 );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 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 4 、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 、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1 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 、“高 级合伙人”、 “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1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 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 ( 一) 项 1、2 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 三)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 ( 一) 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 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 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 ( 吊销律师执照 ) ,退休除外 ; 4 、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 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 四) 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 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 五) 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 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 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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