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doc
江苏XX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书
(供申请设置一般合作所参考)
依据《中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之要求,设置人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标准,经充足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置一般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合作人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第三条本所组织形式:一般合作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合作人权利、义务。
(一)合作人享受下列权利:
1.参与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责任人;
3.提请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据合作人协议约定退出合作;
6.依合作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分配权。
合作人负担以下义务:
1.依据合作协议推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验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6.负担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合作人会议是本所最高议事决议机构。
第六条合作人会议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其关键职权为:
(一)制订本所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责任人;
(三)制订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年度考评(包含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作人;
(七)决定合作人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理;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变更、终止;
(十一)其她需要提交审议关键事项。
第七条合作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作人提议,可召开合作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作人会议应该指定专员负责统计,与会合作人应该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作人查阅。
第八条合作人会议审议、经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作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合作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合作人超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责任人从合作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为本所责任人,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责任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负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管理责任。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方面主持本所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解聘,对合作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酬劳由基础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薪金在决定聘用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作人依据行政主任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作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出全所整年业务收入X%。
第十一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评、执业过失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负担方法、亏损负担
第十二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分成)或其她方法。
合作人实施收入分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置合作人福利基金,由合作人按业务收入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作人福利基金使用由管理合作人会议制订细则,交合作人会议讨论经过。该项基金在合作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财产,由全体合作人平均享受和分配。
本所按要求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以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分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下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作人按整年业务收入百分比参与剩下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剩下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作人按业务收入百分比负担或其她方法负担。
第十五条亏损负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分成后不足以支付多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业务分成中按所提百分比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