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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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合伙人: 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
第三条条本所开办资金 万元,合伙人出资为: XX 万元 X%;XXX 万元 X%;XXX 万元 X%;XXX 万元 X%;XXX 万元 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一)、(三)、(四)、(五)、 (六)、(七)项由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 (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第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条 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
(一)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五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一律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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