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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第五章之宪法》.ppt

发布:2020-01-24约4.57千字共4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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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本节内容结构图;(一)宪法的特征; 就其内容而言,宪法比普通法重大、广泛、全面 ※ 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问题,即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各部门法在宪法的指导下,为完成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而调整某方面的社会关系。 ※ 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宪法不是法律大全。; 就其效力而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就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而言,宪法比普通法更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即间接的代议制和直接的形式。 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来实现人民主权。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国家和公民的活动准则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建立在民主制度上的统一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 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限制政府权力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 ※ 可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自上而下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下级机关应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权限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性质的概念;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并不表明与前两部宪法相比,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其实,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从领导权来看 工人阶级通过其政党独掌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权正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 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从政权的基本职能看 它们的国家职能都是:保卫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人民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防御侵略,保卫国家;维护世界和平。 从历史使命看 它们的历史使命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灵活性: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采用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包容性: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包容; — 若干行政区域 — 若干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 若干特别行政区 — 若干经济特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调整:国家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的关系;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征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特殊的地方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的 ;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以区域自治为基础 某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不排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 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的事务,实现自治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自治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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