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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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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
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
论犯罪客体
(一):
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
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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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1、一般客体:
主要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 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 13 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同类客体: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也就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或某一方面。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他们性质几近相同或相似,这样便更有利于分类的方便。
3、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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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
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直接侵害的是也是公私财物。抢劫罪在这里又可以将犯罪的直接客体作一下分类。
首先:
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将其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其次:
可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序,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再进行分类,包括: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二、论犯罪对象
(一)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上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
体人或者具体物,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物受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从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受到危害,然而人闪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一步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性质。在犯罪对象的概念里,我们需注意一些问题。
1、犯罪对象要是具体的人或物。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主要是以刑法分则中的刑法条文规定为依据,例如
《刑法》第 276 条规定抢夺罪,犯罪对象就是公私财物,第 236 条规定的强奸罪中,犯罪对象就是妇女或幼女,也可以说成是女性。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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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论中说到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普遍性,在这里作为具体的人或物的犯罪对象,也具有客观实在性。
1)可能犯罪对象:
就是犯罪行为并未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还没有受犯罪行为分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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