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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辩证法”辨析
“矛盾辩证法”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用过的概念。恩格斯列
举了“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数学中高等数学以至“连初等数学也充满着
矛盾”,[1](P462、463)以证明矛盾辩证法的存在。实际上从黑格尔
起不少哲学家都重视矛盾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列宁指出:“统一物之
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
质”;[2](P407)“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2]
(P278)他把矛盾辩证法的含义讲得更清楚了。有的学者对矛盾辩证法
提出质疑(《矛盾辩证法质疑》,载《岭南学刊》2006年第4期,以下简称
《质疑》),主要集中在质疑矛盾范畴上,并认为,“我们今天要构建和谐
社会,必须清除矛盾辩证法及其影响。”因此,怎样认识辩证法的矛盾范
畴以及矛盾辩证法,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很有意义,《质疑》提出的
问题,有利于学术争鸣,把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故提出几点商榷的看法。
一、矛盾范畴的由来
作为辩证法的矛盾范畴,是和韩非在他的《难一》与《难势》中提出
的形式逻辑矛盾律的矛盾不相同的。韩非所讲的“不可同世而立”的“矛
盾之说”,与亚里士多德差不多同时提出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形象地表
述了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伪的矛盾律含义,在逻辑学上
作出了杰出贡献。但这一“矛盾之说”,同辩证法的“矛盾之说”是不可
同日而语的,正像《质疑》所言:“从出处上看,说的本来并不是辩证法
的问题。”但在中国哲学史上并不是如《质疑》所说:“未见有哪个哲学
家用‘矛盾’一词来说明对立统一关系的”。唐代刘禹锡谈到祸福相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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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矛盾时说:“祸福之胚胎也,其动甚微;倚伏之矛盾也,其理甚明。”[3]
(P225)强调祸福之间存在互相倚伏和转化的矛盾。当然刘禹锡尚未从
普遍意义上概括出辩证矛盾概念。明清之际的方以智,详细论述了“一分
为二”与“合二为一”的辩证矛盾观,并说,“正信之子,只学天地,……
学天地者不妨矛盾。不必回护,不必玄妙,不妨矛盾。”[4](P225)在
肯定客观世界的矛盾前提下,肯定了人们在认识和主观逻辑上进行矛盾表
述的合理性。当然,这还是一种朴素辩证法的矛盾观,只是以直观方式认
识到了矛盾变化规律。但刘禹锡、方以智等人对矛盾辩证法的探索,却为
辩证矛盾的提出打下了哲学史的基础。
二、“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困境”从何而来
矛盾辩证法揭示了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循着这个实质和核心去了解
和掌握辩证法,才能把握辩证法的精髓和灵魂,在实践中做到分析矛盾,
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从而游刃有余地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什么《质
疑》会认为把“矛盾范畴设定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或者将辩证法直接地
称为矛盾辩证法,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我想主要是由作
者对矛盾的理解有问题引起的。
矛盾具备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质疑》认为“组成矛盾这个概念的
‘矛’和‘盾’是两种具有明确指向的古代兵器”,“属于抽象层次较低
的概念”,“不具有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虽然《质疑》也肯定:“由
矛和盾组成的矛盾概念不再用来专指两种具体器物,而主要是在两者关系
特性上的运用,”但作者仍然摆脱不了矛和盾曾指向的古代兵器,所以不
能把握到矛盾“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这里的原因就在于作者对矛盾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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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在表象的理解上,而没有由具体表象进入到抽象反映的上升和深化阶
段,实现认识过程的飞跃。矛盾概念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思维形式。思维形
式并不直接属于客观对象,而只是客观对象在我们头脑中的主观形式。正
如马克思所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
的物质的东西而已。”[7](P112)这种“改造”就是通过理论思维扬
弃它直接的外在表象,而深入到它的间接性去把握它的内在本质和规定
性,把握和运用这种思维形式。《质疑》在否定矛盾作为“哲学范畴的特
性”时,处处不忘矛和盾这两种十分具体的古代兵器,说明他始终脱离不
了矛和盾的表象。黑格尔讲过:“表象固然以矛盾为内容,但不曾意识到
矛盾,它仍旧是外在的反思。”[8](P68)这是由于表象的直接性掩盖
了矛盾的本质内涵,使他只能陷入外在的反思。《质疑》承认经济基础和
上层建筑是哲学范畴,当然是具有“哲学范畴的特性”的。如果只停留在
基础和上层建筑这种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