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pdf
1目的
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
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围
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
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
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容、要求
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
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
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
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
的起重机每年1次。
DOC版本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
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检验机
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
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
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检验人员
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
4.3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
且在检定有效期。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
环境的要求。
5定期检验程序、容与要求
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准备-现场检验(包括检验条件确认、技术资料查阅、静态检查、
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载荷性能试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复检(必要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资料归档。
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具体流程见附录2。
DOC版本
5.1检验申请的受理
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管理程序》(GDSEI/PQJ-03.1);并确认使用单位获知起重机定
期检验所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可以向其递交《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南》或者
告知其获得该指南的方式)。
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时需提供受检起重机的自检记录或者维保、修
理证明,并且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
(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
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
5.2检验准备
5.2.1获悉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
定期检验工作。
5.2.2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受检起重机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确认现场检验记
录包括《(XXX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
见通知书(1)》(以下简称《通知书(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