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 JQD-0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好修改)2_图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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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 JQD-0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好修改)2_图文
1目的
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 检验人员
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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