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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5.1 建设工程承发包概述 5.2 建设工程招标 5.3 建设工程投标 5.1 建设工程承发包概述 一、承、发包概念: 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 二、承发包方式: 招标投标 直接发包 1、97年11月1日通过、98年3月实施《建筑法》 2、99年8月30通过、2000年1月1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实施办法》 1、合同的形式:书面 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将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2 建设项目招标 一、建设项目招标概述 二、招标种类 三、招标方式 三、招标程序 四、招标实务 一、建设项目招标概述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历史 (1)第一个采用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国家: 英国(1782年) (2)1983年6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3)1999年8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起施行。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运用于建设工程交易的一种方式,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为主的标的,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秘密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的竞争过程。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咨询单位等 招标内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等内容 要求: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报价合理的可信赖单位 建设工程投标:通过特定资格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承包单位,通过法定的程序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各项法规指导下,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择优选择项目的建设地点、工程勘察与设计单位、设备制造与安装单位、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公平原则 杜绝招标压价、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行为 公正原则 按标准评标决标,不偏袒任一方 诚实信用原则 5.强制招标的范围 (1)必须实行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建设工程招标条件 招标人依法成立; 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已经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规划许可证); 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7.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1)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招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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