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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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3.1建设工程发包 3.2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工程发包、承包、总承包制度; 发承包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熟悉工程发包、承包制度; 了解跨越资质承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掌握发承包方式及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 3.1 建设工程发包 * *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通过书面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项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交付他人完成,并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法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并完成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3.1 建设工程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招标发包 招标发包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建筑工程不适宜招标发包时,经过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直接发包。 3.1 建设工程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行为规范 1.按招投标程序发包 2.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 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用于工程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禁止肢解发包 3.1 建设工程发包 发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 建筑法》 第二十四 条第1 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一般又被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3.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分项总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设计采购施工( EPC )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施工总承包( D-B )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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