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课件: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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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一般规定;3.1.1建设工程发承包方式;3.1.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形式;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1.4建设工程发承包禁止行为;3.1.4建设工程发承包禁止行为;3.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2.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2.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技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3.2.2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2.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3.2.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2.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以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3.2.4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8.开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原封不动的退回。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开标,以监督开标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8.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