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课件第六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pptx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立法的历史沿革;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原则;;;旅行社设立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二)旅行社的设立登记与许可;(三)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规定;(四)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定;(五)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五、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的分社与服务网点有哪些联系与区别?;;;(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该分别放在哪里?它们各自的作用是什么?;;一、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费用是作为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合同价金。合理的旅游费用必须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相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物价政策的规定。;旅行社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旅游,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依法提供诚信服务;(三)依法履行警示、告知及协助义务;(四)依法规范内部管理;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2.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的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4.因旅行社原因未乘坐交通工具的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5.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服务不符合约定的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6.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的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的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7.违反合同约定的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如何在保障旅行社导游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有效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