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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邮爱鑫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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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邮爱鑫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

均指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

式享有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

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可

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为准。

中邮邮爱鑫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简称

邮爱鑫生

(二)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

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三)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6年、8年和10年三种。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0周岁-17周岁100%

18周岁-40周岁160%

41周岁-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

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1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保险合同权益

1.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

配盈余的分配。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

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

具体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2.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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