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OS-155-1 滴丸剂溶散时限.DOC
编号:QC-OS-155-1
滴丸剂溶散时限检查规程
类别:操作标准
部门:QC
页码:第PAGE2页,共NUMPAGES2页
部门:QC
编号:QC-OS-155-1
起草:日期:
类别:操作标准
滴丸剂溶散时限检查规程
审核:日期:
版次:
批准:日期:
替代:
生效日期:
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2页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目的: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滴丸剂溶散时限检查的标准操作规程,控制产品质量,保证疗效。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IH。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滴丸剂的溶散时限检查。
责任: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正文:
仪器、用具与试液:
片剂崩解仪(见药典附录,金属筛网的筛孔内径为0.425mm),烧杯(1000ml),温度计(分度值1℃)
人工胃液:取稀盐酸16.4ml,加水约800ml与胃蛋白酶10g,摇匀后,加水稀释成1000ml,即得。供以明胶为基质的滴丸检查用。
操作方法:
将吊篮通过上端的不锈钢轴悬挂于金属支架上,浸人1000ml烧杯中,烧杯内盛有温度为(37±1)℃的水(或规定的介质),调节水位高度使吊篮上升时筛网在水面下15mm处,下降时筛网距烧杯底部25mm,支架上下移动的距离为(55±2)mm,往返速度为每分钟30~32次。
初试:除另有规定外,取滴丸剂6丸,分别置上述吊篮的玻璃管中,
每管各加1丸,按(6.2.1)项下方法检查,应在30分钟内溶散并通过筛网;包衣滴丸应在1小时内溶散并通过筛网。
如有残存不能溶散井通过筛网,应另取6丸,各加档板一块进行复试,应符合规定。
以明胶为基质的滴丸,可改在人工胃液中进行检查,应符合上述规定。
注意事项:
在测试过程中,烧杯内的水温(或介质温度)应保持(37±1)℃。
每测一次后,应清洗玻璃管内壁及筛网,并重新更换水或介质。
记录:记录滴丸剂类型,测试条件(如介质),溶散时间;初试不符合规定者,应记录不合格的丸数及现象、复试结果等。
结果与判定:
供试品均能在规定时限内溶散并通过筛网者,判为符合规定。
初试结果,到规定时限后仍有残留不能全部通过筛网,另取6片复试,各丸均在规定时限内溶解并通过筛网者,判为符合规定。
复试结果,如有1丸或1丸以上不能通过筛网,即判为不符合规定。
附则:
本标准附图幅,附表张。
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