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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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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B10136—2015

2015-11-13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2016-11-1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犌B10136—2015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8—2005《盐溃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修改了寄生虫囊哟指标;

—修改了附录。

1

犌B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性水产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动物性水产制品

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水产制品,包括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以及其他动物性水产制品,不包括动物性水产罐头制品。

2.2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

可直接食用,无需进一步热处理的动物性水产制品,包括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和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2.2.1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食用前经洁净加工而不经加热熟制即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制品,包括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2.2.1.1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以活的泥螺、贝类、淡水蟹和新鲜或冷冻海蟹、鱼籽等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采用盐溃或糟、醉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品。

2.2.1.2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以鲜、活、冷藏、冷冻的鱼类、甲壳类、贝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经洁净加工而未经腌制或熟制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

2.2.2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烹调、油炸、熏烤、干制等工艺熟制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制品。

2.3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制、干制、调制、上浆挂糊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盐溃水产制品、预制水产干制品、鱼糜制品、冷冻挂浆制品、面包屑或面糊包裹鱼块和鱼片等半成品,不包括经清洗(切制或去壳)后冷冻制成的原料水产品。

2.3.1盐溃鱼

以鲜、冻鱼为原料,经盐腌加工,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盐溃水产制品。

2

犌B10136—2015

2.3.2预制水产干制品

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干燥工艺而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干制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原料应符合GB2733的规定。

3.1.2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盐溃鱼(鲫鱼、鲸鱼、鲜鱼)

盐溃鱼(不含鲫鱼、鲸鱼、鲜鱼)

预制水产干制品

≤≤

4.0

2.5

0.6

GB5009.227

组股/(mg/100g)

盐溃鱼(高组股鱼类a)

盐溃鱼(不含高组股鱼类)

40

20

GB/T5009.20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不含干制品和盐溃制品)

25

30

GB5009.228

a高组股鱼类:指飼鱼、惨鱼、竹荚鱼、鳍鱼、鲤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餃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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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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