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B2733—2015
2015-11-13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2016-11-1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Ⅰ
犌B2733—2015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农药残留量;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1
犌B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技术要求
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水产品应有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气味
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2.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
海水鱼虾
海蟹
淡水鱼虾
冷冻贝类
≤≤≤≤
30
25
20
15
GB5009.228
组股a/(mg/100g)
高组股鱼类b
其他海水鱼类
≤≤
40
20
GB/T5009.208
a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b高组股鱼类:指飼鱼、惨鱼、竹荚鱼、鳍鱼、鲤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餃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2.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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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B2733—2015
2.4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中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贝类毒素限量
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MU/g)贝类
≤
4
GB/T5009.213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MU/g)贝类
≤
0.05
GB/T5009.212
2.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2.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其他
3.1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鳍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3.2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