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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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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B2733—2015

2015-11-13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2016-11-1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犌B2733—2015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农药残留量;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1

犌B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技术要求

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水产品应有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气味

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2.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

海水鱼虾

海蟹

淡水鱼虾

冷冻贝类

≤≤≤≤

30

25

20

15

GB5009.228

组股a/(mg/100g)

高组股鱼类b

其他海水鱼类

≤≤

40

20

GB/T5009.208

a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b高组股鱼类:指飼鱼、惨鱼、竹荚鱼、鳍鱼、鲤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餃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2.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2

犌B2733—2015

2.4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中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贝类毒素限量

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MU/g)贝类

4

GB/T5009.213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MU/g)贝类

0.05

GB/T5009.212

2.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2.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其他

3.1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鳍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3.2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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