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 121-2019 花生摘果机标准规范.docx
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121―2019
花生摘果机
2019-03-08发布201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121―2019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4.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2
4.2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4.3样机确定 2
4.4生产量和销售量 2
5初次鉴定 2
5.1一致性检查 2
5.2安全性评价 3
5.3适用性评价 4
5.4可靠性评价 6
5.5综合判定规则 7
6产品变更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 10
DG/T121―2019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为首次制定。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赵玉成、陈相超、李展平、李彬、王剑文、秦心爱、蔡洋、郭文君、葛思含、李林、任璐璐、李丹丹。
DG/T121―2019
1
花生摘果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花生摘果机推广鉴定的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花生摘果机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5.1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23821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NY/T993—2006花生摘果机作业质量
3术语和定义
NY/T993—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二次清选装置
将随碎茎叶排出机外需要进行回收处理的花生果重新输送回到清选机构的装置。
3.2
二次摘果装置
将随茎蔓夹带出机外需要进行回收处理的花生果重新输送回到摘果机构的装置。
3.3
简式花生摘果机
仅具有摘果和简单分离、清选功能的花生摘果机。
3.4
半复式花生摘果机
具有完整的摘果、分离、清选功能,并有二次清选装置的花生摘果机。
3.5
复式花生摘果机
DG/T121―2019
2
具有完整的摘果、分离、清选功能,并有二次清选装置和二次摘果装置的花生摘果机。
4基本要求
4.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在申请时提交资料的基础上,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
b)样机彩色照片4张(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c)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适用时);
d)用户名单。内容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日期等,提供的用户应为产品定型后,作业一个季节以上,分布在3个主要使用(销售)区域的用户,数量为5户。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4.2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1。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1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表1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
序号
被测参数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要求
1
长度
5m
10mm
0m~5m
1mm
2
质量
0g~3000g
0.1g
0kg~50kg
0.5kg
3
时间
0h~24h
1s/d
4
噪声
34dB(A)~130dB(A)
2级
4.3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试验鉴定,1台备用(允许使用备用样机进行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试验鉴定用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
4.4生产量和销售量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生产量应不少于10台,销售量应不少于5台。
5初次鉴定
5.1一致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