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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挂牌新三板之实务及疑难点解析-卓纬律师事务所.PDF

发布:2018-04-02约5.9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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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挂牌新三板之实务及疑难点解析 作者:卓纬律师事务所 · 史成 笔者以近期办理的中外合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项目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涉及的相 关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就中外合资企业在挂牌新三板中所面临的如下几个问题进行解 析: 一、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自然人股东身份性质问题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东原则上仅为 经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可以成为中外合资 企业的股东。 2002 年 12 月 30 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发布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身份予以突破性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 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 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 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1 2003 年 3 月 7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其中第十条对中方 自然人股东身份再次予以确认:“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 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 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009 年 6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 第五十四条规定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 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因此 ,在并购情况下 ,境内自然人股东无需 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 综上,境内自然人不得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新设中外投资企业,但部分情况下境内 自然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且无需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 二、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外国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问题 1987 年 2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 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 下 (含三百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 (含一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 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 2 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 三千万美元 (含三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 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 )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 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1995 年 1 月 10 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 记注册的实收资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外国股 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002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外国投资者的 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 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 “外资比例低于 25%”字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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