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管理中心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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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类治理制度
厂规厂纪
ZH-综合-01-2003
厂规厂纪是企业内部的法规,是全厂职工的行为准则。它能把企业的各项治理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提高职工的思想素养、增强法纪观念、加强纪律性、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完成企业的打算,实现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的得力措施。
厂规厂纪一经建立,就要按照规范办事,在厂规厂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无权改变其规定,确有必要需补充和修订的要通过一定程序。
1、厂规厂纪
1.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格执行本厂规章制度,不违纪犯法。
1.2、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不白费,不损公肥私。
1.3、职工必须遵守和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坚持文明生产。
1.4、坚持安全生产,严防事故。不违章作业,严禁在厂区吸烟、明火。
1.5、坚守工作岗位,用心致志,不做私活。不消极怠工,不玩忽职守。
1.6、服从工作分配,不无理取闹,团结同志,不打架斗殴。
1.7、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1.8、职工进出厂必须遵守门卫制度,主动出示出入厂证。
1.9、携带物资出厂,须持物资出门证,同意门卫检查。
1.10、进厂车辆按规定路线礼貌限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2、实施细则
2.1、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格执行本厂规章制度,不违纪犯法。凡对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除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
2.1.1、职工违犯厂规厂纪,可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处分,情节严峻者,由行政领导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在停工、停职期间只发生活费。
2.1.2、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除名、开除。
2.1.3、各级干部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同意群众监督,不打击报复。违者,批判教育,情节严峻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2、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职工都要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不白费,不损公肥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公共财产。
2.2.1、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过失,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门窗、玻璃、工具、劳动爱护用品、办公用品等等),按原价赔偿,或赔偿修理费。
2.2.2、因工作失职,损坏机器设备、白费原材料和资源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和其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罚款(参照事故赔偿规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2.3、凡偷盗企业一切物资。发觉后,非法所得原物不管损坏与否一律交回,按原价10倍罚款,并扣发当月奖金(年终不能评为各项先进)。被盗财物另作退款,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2.4、保管、驾驶、联防、治安保卫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偷盗国家财产的不法分子提供方便者,按以上价款处以两倍罚款。
2.3、职工必须遵守和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坚持文明生产。
2.3.1、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手段扰乱生产、工作秩序。凡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使生产和工作受到严峻阻碍和无法进行者,按《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3.2、职工有个人问题需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时,应申明理由,逐级呈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凡到办公室吵闹、谩骂、冲击会议者,罚款50元/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
2.3.3、凡为了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有意给他人或下道工序制造困难者,除按所造成损失给予一定的赔款外,按其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3.4、在生产区内不准光背、赤脚、穿拖鞋,违者罚款5元/次。
2.4、坚持安全生产,严防事故。不违章作业,严禁在厂区内吸烟、明火。
2.4.1、凡发生的重大生产、设备、人身事故,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严峻损失的,厂长、书记、单位领导和负要紧责任的工程技术人员,除扣当月奖金外,按《安全治理制度》处理。
2.4.2、职工因酒后上岗、开车、开机而造成自伤或他人损害的,自己不能上班按事假处理,并按肇事者的经济损失大小进行赔偿,构成犯罪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2.4.3、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消防规定,禁止在生产区域内明火、吸烟,违者按《安全治理制度》处罚。
2.5、职工在生产、工作时刻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用心致志,积极工作,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不干私活。不消极怠工,不玩忽职守。
2.5.1、凡在生产和工作时刻内串岗、谈天者,罚款5元/次。
2.5.2、在生产过程中,违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按《安全治理制度》处理,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2.5.3、凡在生产操作岗位上工作,除工作需要外,不准看书、报,违者罚款5元/次。
2.5.4、在生产岗位上不准嗑瓜子及吃带壳的零食,违者罚款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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