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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021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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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60

A11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12—201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21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红梅、许敏韬、杨敏东。

I

DB3301/T0212—201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结果反馈和办结归档的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保险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对象在疾病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

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3.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法设立的,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公共服务和服务职责的组织。

[GB/T27768-2011,定义3.2]

3.3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

在乡镇(街道)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公共服务和服务职责的组织。

4基本原则

4.1依法合规

依照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范,维护服务对象的合

法权益。

4.2便捷高效

坚持以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效率,实现“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

1

DB3301/T0212—2018

5申请

5.1少年儿童参(续)保

5.1.1申报对象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a)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主城区中小学校

就读的学生;

b)非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在杭州市主城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主城区职工医保的中

小学生,以及在杭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主城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

儿童。

5.1.2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办理不同业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新参保: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一张,其中非主城区户籍的少儿还须提供其与

在主城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父母一方的关系证明;

b)续保:持本人以下有效证件之一: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c)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如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到以上证件信息的,在参(续)保

时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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