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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基础知识.ppt

发布:2017-05-22约3.14千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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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含义 当事人 内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UCP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凭单付款。进口方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递交开证申请书,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 信用证的含义 以CIF买卖合同为例 出口商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商检机构报验,将货物装船发运等履约过程,获取了信用证所通常要求的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运提单,并连同出口方自己缮制的汇票,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在规定期限内送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这些单据是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及信用证要求履约的证据,从本质上讲,信用证就是买卖合同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以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开证行(Issuing Bank) 3.受益人(Beneficiary)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 5.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6.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7.付款行(Paying Bank) 8.承兑行( Accepting Bank) 9.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10.受让人(Transferee)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开证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填写开证申请书、缴纳开证押金。另外,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允许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证。 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 Bank),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开证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拒绝承担保证承付的责任。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证指明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合同进行核对,对于不符合合同的信用证可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改正。 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 是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按照 UCP600的规定,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如果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送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对相符交单承付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承付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款项。这样,保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独立付款保证。保对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买入受益人按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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