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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一、城市法概述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一、城市法概述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城市法概述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1、在自治城市中,市民的人身地位、劳动方式、经济关系都有新的特点,对城市法的诞生提出了客观要求。 2、城市自治地位的确立、城市机关的成立和市民意识的提高,为城市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最早的城市法产生在意大利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11世纪末以后,城市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米兰城市法典》 《罗马城市法典》 《多托沙城市法典》 《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汉萨海上规则》 吕贝克“汉萨同盟”旧城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15世纪以后,西欧各国王权加强,城市法独立发展的道路中断。 (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特许状 城市立法 行会章程 城市习惯和判例 城市同盟法令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的自由和权利 市民的人身自由 平等权 经济方面的权利 (二)城市机关 自治城市 市议会 城市法院 市长 市民大会 (二)城市机关 半自治城市 封建领主 派代理人 城市代表 (三)行会制度 行会组织 (三)行会制度 工商活动规范 (四)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 1、刑法 废除封建 等级特权。 以罚金代替 赎罪金制度 刑法严厉、 残酷 (四)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 2、诉讼制度 同态复仇 株连 三、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对传统封建法有一定程度的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则奠定了基础。 对近代的民法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 城市组织的活动及其职能模式也影响了近代国家所建立的国家机关体制。 三、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4、形成的法律意识对后世的影响尤为深远。 5、城市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有的直接被近现代国家所仿效、运用。 第二节 商法和海商法 一、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总称。 一、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规范内陆商业活动的称商法; 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称海商法。 一、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商法随着商业的复兴、发展和自治城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 一、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商法的发展 10-11世纪,自治城市颁布商业交往规则,设立行商法院,商法随之形成 商法最早产生于意大利。 (一)商法的发展 12-13世纪,涌现出不少著名的集市。在频繁的商业交往中,形成了一系列商事规则,形成了各城市、各地区都适用的共同商法。 (二)海商法的发展 “汉萨同盟” 13世纪末期,海上贸易日益发达,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纠纷。 为了协调海上贸易关系,保障彼此的权益,商船主之间、港口城市之间就必须遵守彼此共同认可的传统习惯和原则。这些习惯和原则进而汇编成册。--海商法 吕贝克“汉萨同盟”旧城 二、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一)商事和海事习惯 (二)判例和判例汇编 (三)其他渊源 (二)判例和判例汇编 《阿玛斐法典》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列隆法典》 《维斯比海商法典》 (三)其他渊源 行会章程 条约 城市同盟的条例 三、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法的主要内容 1.商人 2.集市营业 规范 3.票据制度 4.审判制度 三、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船舶规格 船上管理 船货装载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4.港口章程 5.共同海损制度 6.船难保护制度 * * 自治城市的出现。 佛罗伦萨 贝尔根的港口 城市布吕根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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