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第四章消法和产质法精选.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讲人:唐正彬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掌握消费者权益的政府保护、社会保护法律制度,并能运用法律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 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⒈个人性、是个体社会成员 ⒉生活消费 ⒊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消费方式 ⒋法定性 (二)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 包括:利益和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核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1日通过 消法保护的主体----消费者 245 消法保护的核心----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消法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其应归属于经济法 立法体例:1、专门立法模式2、其他法包含模式 我国采用专门立法体例 二、消费者运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一)消费者运动的历史沿革 消费者运动发源于美国,1898年成立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阶段:个人自发地保护→组织自觉地保护 →国家多手段、全方位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 ⒈特别保护原则 ⒉国家支持原则 ⒊社会监督原则 ⒋公平、信用原则 案例二:天聪I号案 当事人 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以下简称药科大学) 被告: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被告福瑞公司以租用原告药科大学体育系一间约10平方米的房间的手法获得了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对外信箱一个,号码为181,该信箱实属药科大学体育系信箱。在租赁协议中双方有约定,福瑞公司不得以药科大学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但福瑞公司其后在其生产的产品“天聪I号”胶囊包装盒、宣传册和宣传单上反复、突出地使用“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字样。此外,由于药科大学退休教师李耐三参与了该产品的研制,被告又宣称其是“中国药科大学高新科研成果”。 原告诉称 原告药科大学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名称,公开赔礼道歉;(2)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印有原告名称的包装盒并销毁印刷模板;(3)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原告拥有多家下属企业,它们将原告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使原告的名称“中国药科大学”成为医药具有市场竞行业争力的象征。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使原告蒙受了利益上的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福瑞公司辩称:药科大学是一所教育机构,福瑞公司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与原告体育系签有房屋租赁协议,使用“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181信箱”字样,仅表明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合理使用;药科大学李耐三教授参与了产品的研制过程,被告使用药科大学名义做该产品的宣传并无不当。 【问题梳理】 1、大学是否是经营者? 2、大学与福瑞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3、福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4、法院对福瑞公司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是否适当?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消费者基本权利 ⒈安全权 ⒉知悉权 ⒊选择权 ⒋公平交易权 ⒌获得赔偿权 ⒍结社权 ⒎受教育权 ⒏受尊重权 ⒐监督权 二、经营者基本义务 ⒈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 ⒊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⒋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⒌标明和标记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的整体保护 1、立法保护 2、行政保护 3、惩治犯罪保护 (二)政府部门的保护 1、工商部门的保护 欺诈行为 双倍赔偿 2、价格部门的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其职能: ⒈⒉⒊⒋⒌⒍ 案例三:自带饮品谢绝入电影院案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1日,原告从被告经营的星光影院购买了当天下午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两张,票款单价56元,共计112元。该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院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另外,星光影院电子显示屏及影院内多处标明了“非本影院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谢绝带入场内”的提示。原告进入放映厅时,携带外购的饮品,被告工作人员一原告携带了非被告影院卖品部销售的饮品为由拒绝原告进入放映厅。 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赶到现场后,被告工作人员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原告吃完外带饮品再入场;(2)原告将饮品交由被告工作人员免费保管,原告看完电影离开影院时再取走;(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