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原理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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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起源与发展;(一)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自然条件;资料;2.剩余产品的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它们构成了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程;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产品剩余的时候,便产生最早的保险思想和萌芽状态的保险。保险的萌芽状态是以具有经济补偿功能的合作组织的形式出现,即由一些面临同样风险、有共同的保障要求的人,以预交货币方式建立后备,在损失发生后进行补偿。古代的保险思想就是基于这种形式而产生。;古罗马在历史上曾出现过丧葬互助会,这是罗马士兵中形成的一种互助组织,他们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战死士兵的丧葬费和家属的抚恤金。; 2、近代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是最早的一种保险。
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范围内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海上贸易只限于零星交换,船主和货主集于一身,因此贸易和运输关系比较简单。后来,船主和货主逐渐分离,但都在一条船上航行。当船舶遇到海难时,为减轻船舶负担,继续航行,往往决定抛弃一部分货物入海。为避免船货各方争议,逐渐形成一种习惯做法,即船舶发生危险时,由船长做出抛弃的决定,同时规定因抛弃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船货各方进行分摊。这就是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直到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收益方来分摊。”这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9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地中海的一些城市开始流行船舶和货物的抵押贷款制度。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指船主为取得航海资金,于是将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贷款人贷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就必须将本金及高额利息如数归还贷款人。如果船货在中途失事受损,则不必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由于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安全的风险,因此它的利息比一般借款要高得多。公元533年,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中,对船舶合伙抵押贷款的利息作了规定,规定不得超过一般借款利息的一倍。当时普通的放款利率一般为6﹪,即限制在12﹪。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原始形态的海上保险。;美洲大陆发现以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险业的中心转移到了英国。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交易所的做法取代了以前在露天广场上交易的习惯;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保险商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标准保单和条款,同时也办理保单登记手续;1601年,英王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总之,英国在近代海上保险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劳合社在海上保险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1683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顾客主要是经营远洋航海业的船东、船长、商人、经纪人和高利贷者。这些人经常在咖啡馆交换航海信息,达成海上保险交易,该咖啡馆逐渐成了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为了给交易双方提供充分的信息,1696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劳埃德新闻》,每周三期,主要内容是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拍卖船只的广告。到1734年,《劳合社动态》出版,该出版物刊登了有关海上保险更为详尽的消息,并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刊物。随着保险业务的日趋扩大,原有的咖啡馆已经无法满足交易者的交易要求。于是在1771年,79个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各出资100英镑,另选新址,专门经营海上保险业务,成为一个专门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组织。到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批准劳合社为一个社团组织。; 在英国海上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西班牙的对外贸易也进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不断扩大的海上贸易带动了海上保险发展,政府也不断颁布法令加以规范。早在1435年,西班牙就制定了旨在防止欺诈的法典《巴塞罗那法典》。1556年,西班牙又颁布法令对经纪人加以管理。1563年,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制订了《安特卫普法典》,该法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海法令,第二部分是海上保险法令及保单格式。随后,法国、荷兰、德国均颁布了有关海上保险的法令,进一步规范了海上保险。后来海上保险成为国际保险的主要内容,也是涉及国际法律和公约最多的一种独立险种。;火灾保险是继海上保险之后出现的又一种主要的传统保险业务,它将近代保险的业务范围由海上扩展到陆地,从而开辟了保险发展的广阔空间。
在火灾作为一种近代保险业务产生之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孕育阶段。在15世纪之前,欧洲国家的手工业者就建立了行会性质的火灾互助机制,当参加行会的成员遭受火灾时,由行会给予援助。德国是早期火灾保险产生并有影响的一个重要国家。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酿酒业者为了规避火灾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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