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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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保险责任是由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该项资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损失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40万元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求偿金额为50万元。此时,保险人须将超过40万元以上的10万元归还给被保险人。 案例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一艘英国藉船舶被德国所捕获,保险人支付了赔款,并接受了委付,数年后,该船归还原主,保险人出售该船获得了比赔偿金额高的利益,请问超额部分保险人是否应归还被保险人?为什么? (一)代位原则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 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追偿权或对标的的 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五、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补偿而获取额外利益。 使第三者责任方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有利于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 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 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 2、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 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责任导致保险损 失,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 的索赔权。 《保险法》60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责任 法律责任 致害人 保险人 偿 追 投保人(受害人) 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债权的代位。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一般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权益额度以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 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款额,则 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行使代位追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代位追偿权的适用对象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代位追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的适用范围 3、物上代位 ①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 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一切利益。 物上代位的前提条件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处理。 ② 物上代位的实现形式:委付(Abandonment) 。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被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 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 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一 种法律行为。 推定全损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对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或施救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③ 委付取得的条件: 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请求 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④ 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的区别 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可以取得的是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不承担其他义务;而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 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小于或等于赔款额;而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赔款额的利益。 (二)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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