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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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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与加固 技术指南 2014年11月 前言 为规范既有房屋安全检查与加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技术指南。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检查分类;3安全检查;4 安全鉴定; 5 结构加固设计;6 加固施工及验收。 本技术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结构与岩土工程研究室,《浙江省既有建筑安全检查与加固技术指南》编制组(地址:杭州市安 吉路18号,邮编310006,E-mail:xwliu@。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刘兴旺 施祖元 姚昭晖 丁智潮 周永明 王建民 李宏伟 蒋军 程勤功 马少俊 陈萍 主要审查人:益德清 丁龙章 干钢 毛义华 叶军献 寿欢林 赵宇宏 周茂新 姜天鹤 蔡伟忠 单玉川 徐和财 李萍 目 录 前 言 1 总则 1 2 检查分类 2 3 安全检查 3 4 安全鉴定 11 5 结构加固设计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设计计算原则 17 5.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19 5.4 多层砌体房屋加固 21 5.5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 22 5.6 单层及多层钢结构房屋加固 23 5.7 单层厂房和空旷房屋加固 24 6 加固施工及验收 25 6.1 施工 25 6.2 质量检验与验收 27 附录1 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登记表 32 附录2 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主要相关标准依据…………….34 1 总则 1.0.1为了指导和规范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危险房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竣工投入使用两年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列为检查重点: 1 浅基础房屋(包括天然地基和经地基处理后的天然地基基础); 2 场地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 3 砌体结构房屋; 4 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盖的房屋; 5 大跨、空间结构的房屋; 6 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设的房屋; 7 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文体场所、农村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8 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 9 临街破墙开店等结构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的房屋; 10使用功能未变但实际使用荷载和设备影响较大时,如墙面、屋面大型空调机组、屋面太阳能、水箱等; 11 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不齐全的房屋; 12 邻近有大型建设工程和深基坑施工的房屋; 13 群众反映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其他房屋。 1.0.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危险点,如有可能引起结构局部倒塌或整体倒塌,应立即采取加固、设置临时支撑、卸载、外围防护、拆除等消危处理措施。 1.0.5房屋安全管理是长期的任务,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时应重点检查: 1.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等)发生前后; 2.住户反映房屋出现异常,如沉降加快、结构构件开裂等; 3.场地及环境条件改变。 1.0.6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检查分类 2.0.1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中应当根据存在问题严重性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类别。其中,检查中未发现结构安全问题、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划为甲类;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严重、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房屋,划为乙类;检查中发现存在比较严重的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房屋,划为丙类。 2.0.2 对丙类房屋,应委托专业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或鉴定。 2.0.3检查阶段的房屋分类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0.4分析判断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 3 破损构件的数量以及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比例; 4 房屋不均匀沉降、倾斜度以及地基洪水冲刷状态; 5 周围环境影响; 6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特别是承重墙的拆改情况)和危险状况; 7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3 安全检查 3.0.1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宜按照下图图示程序进行: 3.0.2检查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工作,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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