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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中 国 法 律 的 起 源
夏朝的建立与
中国法律的产生 1. 形成于公元前 21世纪左右的夏朝,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发轫阶段。
2. 一般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自此以后,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从而给原始氏族制度以致命打击,并导致它的最终消亡。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 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 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凡属违犯法律的行为,均由国家司法机构施以严酷的刑罚。
中国法律起源
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立 法 概 况
禹刑 1.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 夏代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
4. 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近代大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5. 《左传》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6.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主张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
7. 以“禹刑”来统称夏朝的法律,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对祖先大禹的尊崇与怀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8. 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甘誓》。。
汤刑 1.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2.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 商朝的法律渊源——不成文的习惯法,国王发布的“誓”、“诰”、“命”。
4. “誓”——含义是约束。其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要求将士服从命令,忠于王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5. “诰”——是古“告”字,其含义是告诫,内容偏重于国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西周初期的《康诰》即继承商代而制定的。
6. “命”——是君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7.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 如《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罪的规定:“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 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8. 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 刑 事 立法
奴隶制 五刑 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音废)、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
2.墨刑——又称黥刑,为耻辱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至汉文帝时始明令废除,但宋以后时有复活。
3.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劓刑较墨刑为重。
4.剕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剕,砍手日刖。膝盖骨的叫膑刑。
5.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至北齐天统五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6.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代末期的纣王时,死刑有斩、戮、炮烙、醢、脯等等酷刑。
(1)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 其上,最终堕入炭火中烧死。
(2)醢刑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
(3)脯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奴隶制 五刑
的发展沿革 1.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 形成了墨、劓、剕(音废)、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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