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制史笔记(精华版)(8,5,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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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前后三次犯罪断绝后,仍然继续犯罪的,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上一种刑罚。
7、数罪并罚和合并论罪原则。
一人犯两人以上罪的,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
8、特权原则。
官僚贵族享有的特权包括议、减、请、赎、官当等。
9、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0、同居相为隐原则。
指同财共居者以及一定范围内亲属有罪,相互之间可以容隐而不负刑事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则
六、元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元朝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在法律上把居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法。
七、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侵犯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
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
八、革命根据地的刑罚适用原则
1、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适用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用于胁从分子。
(2)贯彻保障民主原则,不放过一个奸细,不错办、不冤枉一个好人。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2、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原则: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各个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五过是司法官渎职犯罪的罪名。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因私怨报复而枉法;
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因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汉朝的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阑出罪、祝诅巫蛊罪
五、隋唐的五刑制度
1、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隋朝把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
2、五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夏商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朝,奴隶制五刑开始变化,即通过汉武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西魏、北齐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可见,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出现。
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
隋文帝开皇年间,制颁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五刑的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
3、五刑的量刑标准:
笞刑、杖刑和徒刑分为五等,在处刑加一等时,不在本刑种内相加,而是升格加等;流刑分为三等,唐太宗在三等流刑之外增设了加役流加役流,以宽待死刑。死刑分为绞、斩两等,斩重于绞。在流刑和死刑中,如果在处刑加一等时,在本刑种内相加。
六、宋朝的刑罚
1、折杖法——五刑的变化。
宋朝创立的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于远徒,徒刑免于监禁,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也有弊端,即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不是所有的刑种都以折杖法代替,对于贼盗等严重的犯罪,则不能折杖,所以封建制五刑不是在宋朝取消了,只不过在某些领域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刺配刑及其历史沿革。
刺配刑始于宋朝。宋朝初设此刑的目的,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是后来成了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影响恶劣,被后人讥为六刑,此刑罚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元朝在刺配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刺臂刑和刺项刑,明朝和清朝仍然沿用刺配刑。刺配刑的出现完全是封建专制注意恶性发展的结果。清末变法修律,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刺配刑才退出历史舞台。
3、凌迟刑及其历史变革。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那时还属于法外刑。北宋仁宗时期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至南宋时凌迟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宁宗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不过,凌迟刑虽在宋朝成为法定刑,但不曾规定在《宋刑统》中;而明朝将凌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凌迟刑在明朝的正式入律使这一最野蛮、最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化。到了清朝,适用凌迟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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