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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简论.doc

发布:2017-05-30约4.19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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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简论 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简论   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是社会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法律体现。所谓社会资助,是指来源于社会主体,如公司、企事业单位,一般自然人,针对家境贫困的大学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及临时性捐赠。国家奖助学金和以学校名义为颁发的奖助学金不在此限。随着高等教育体制不断改革,贫困大学生的数量激增,而针对贫困大学生设立的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无疑是杯水车薪。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喜人发展,社会资助逐渐成为对贫困大学生资助的又一重要来源。对此种赠与合同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有利于了解此种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明确赠与人、受赠人以及校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促进社会资助贫困大学生这一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此种赠与合同的性质   按照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履行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无需在意思表示之外再实际交付某物或实施某行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一般被视为实践性合同。这是因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决定了法律允许赠与人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反悔,因为这种反悔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188条的规定,具有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1]。 由此可以认为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理应为诺成性合同。此外,从实践意义而论,把此种合同定性为诺成性合同的合理性可以做以下分析:   (一)不以校方作为第三方的赠与合同   不以校方作为第三方的赠与合同往往是通过媒介的报道和呼吁而引发赠与人实施的。在此合同关系中,受赠人明确单一并处于主动地位,媒介的报道和呼吁可以视为其发出的要约邀请;赠与人则不明确,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对受赠人的要约邀请做出要约。   1.合同标的具有数额小的特点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赠与人往往以受赠人上大学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为限。对于有志于社会公益的赠与人来讲,一般情况下肯定在其负担能力之内。   2.合同具有较强的公示性。在实际生活中,媒介会对提出赠与意愿和做出承诺的社会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回馈或专门报道,进行正面宣传。若以实践性合同论,则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相反还会使一些沽名钓誉之人钻了空子。   3.合同对于受赠人意义重大。受赠人一般都急需援助,此赠与合同对其意义可想而知。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原则而论,更不应允许赠与人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在标的物未交付时擅自不承认合同之有效成立。   (二)以校方作为第三方的赠与合同   以校方作为第三方的赠与合同则一般是通过校方的奖助学金管理体系进行落实。在此合同关系形成中,赠与人明确具体,处于主动地位,其先向学校表明意图和方案,由学校向贫困学生进行宣传,这可以视为赠与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受赠人则向其发出要约,进而开始合同订立的过程。这样一来,校方的奖助学金管理体系就很重要。由于当前大学生中贫困生面积大、数量多,所以学校不得已而采取多种形式体现公平性和提高奖助学金的覆盖率。   二、对赠与人权利的思考   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是一种单向转移。赠与人无偿给付财产,受赠人不负担相应对价,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的典型,由此而论,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似乎只有义务负担,而理应不享有权利。但笔者认为,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之赠与人应当享有相关的权利。   (一)赠与人的知情权和教育权   就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内容的赠与合同而论,笔者认为合同的内涵绝不仅仅在于财产所有权的单向转移。赠与人与受赠的大学生素昧平生,大都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他们赠与的目的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克服学生生活中物质条件方面的困难,以便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以大学生的立场来看,受赠就意味着更要保证学习的成绩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如果自甘堕落、不求上进,就与赠与人的初衷背道而驰。赠与人本意是以自己的丰富阅历和成功经验对青年大学生给予另一种形式的帮助。因此,笔者主张赋予赠与人两项权利:知情权和教育权。   知情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2]在这里指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及受赠人的学习生活状况有了解的权利,而受赠人则有相应的如实汇报和告知的义务。就笔者所了解,很多社会资助的赠与人往往是一赠了之,不再过问受赠人的具体情况。这与我国公民一向对赠与合同的理解有关。因赠人怠于行使知 情权,很多赠与行为难以发挥预期效果。[3]双方可以约定知情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如寄送成绩单和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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