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美社会保障教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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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日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第二组:马晓洁 梁爽 胡丽娜 荣霞
目录
Content
1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2
3
社会保障模式分类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4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Part 01
社会保障模式分类
模式
内容
特点
代表国家
投保资助
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为辅。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保险金三方负担
德国、美国、日本
福利国家
政府推动充分就业、公平分配等政策消除失业、贫困和不平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以公民权力为核心、以国家责任为主体,为全体国民实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项目齐全、高标准。
英国、瑞典
国家保险
新型社会主义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保障模式。
完全由国家包办、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在保障项目上追求社会公平为主、在保障范围上几乎覆盖全体国民。
前苏联
我自保障(强制储蓄)
国家立法,强制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会员的账户,实行专户储蓄,在雇员退休、购房、治病时,由其账户中支付相关费用。
强调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无互济性;资金来源雇主与雇员,完全积累制;以福利为主,社会保障为辅;责任主体是雇主和雇员,政府是一般监管。
新加坡
Part 02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和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比英、法两国晚近110多年,但它却是历史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有权得到救济。
1881年前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由宗教界和社会团体兴办的慈善事业,它是从自由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出发兴办。
1976-1989年的调整时期。由于20世纪79年代经历衰退,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超过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政府不得不从政策上加以调整。
1881-1957年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德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立法轨道。但由于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直比较低。
1957-1976年的大发展时期。经历过1957年和1969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德国进入世界“福利国家”的行列。
1989年以来的统一政府与发展时期。“两德”统一后,原东德经济体制与西德接轨,政府采取某些过渡性措施,逐渐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1.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意外保险
2.社会补偿
残疾人及战争受害者
3.社会促进
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
4.社会救济
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和特点
德国社会保险两种形式: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这种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缴纳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在分配的特征。
德国对缴费基金采取统筹和共济的方式进行筹集和分配,从而使工资收入是水平不同的人在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差别较小,使社会公平目标相对得以实现。
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大多数人必须按强制性规定参加义务保险。所有职员、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的义务。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申请登记,为员工投保五项法定保险。
(1)德国养老保险(项目及覆盖对象)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病残保险、遗属抚恤。
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雇佣劳动者及独立经营者等。
独立经营者主要是领航员、艺术家、家庭手工业者、助产护士等。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1)德国养老保险(享受待遇)
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65%,如果保险期限超过45年,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0%。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2)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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