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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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与立体交叉 Urban Road and Overpass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小 结 Urban Road and Overpass 5.4 道路照明 一、道路照明的作用与要求 (1)夜间照明可为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提供必要的照度,使用路者在夜间交通中能迅速准确地识别判断道路交通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通安全,同时可使夜间行人增加 安全感。 (2)道路照明对行车视线诱导有一定作用。一是与道路线形变化一致的灯光的诱导作用;二是照明为道路提供了必要的照度以看清道路轮廓与边缘,使驾驶员从容驾驶,并预知前方路线线形。 (3)道路照明也为道路附近环境提供一定的照度,使照明设施本身与周围一定空间共处于特定的夜间道路景观环境之中,是道路景观设计应考虑的夜间景观表现内容之一。 (4)考虑道路照明满足交通功能和景观功能的要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做到美观、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二、道路照明标准 为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辨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以满足平均路面亮度(照度)、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三项技术指标为标准。 1.平均路面亮度(照度) 我国现行规范中所用的亮度单位是“坎德拉/平方米”(cd/m2),即为每平方米表面上沿法线方面产生1坎德拉(国际新烛光)的光强度,或用“勒克司”(lx)表示照度,即每平方米照射面上分布1“流明”(lm)的光通量。照度可按下式计算: 照度(Luminosity)指物体被照亮的程度,采用单位面积所接受的光通量来表示,表示单位为勒克斯 (Lux,lx) ,即 1m/m2 。 1 勒克斯等于 1 流明 (lumen,lm)的光通量均匀分布于 1m2 面积上的光照度。照度是以垂直面所接受的光通量为标准,若倾斜照射则照度下降。 光通量指人眼所能感觉到的辐射能量,它等于单位时间内某一波段的辐射能量和该波段的相对视见率的乘积。由于人眼对不同波长光的相对视见率不同,所以不同波长光的辐射功率相等时,其光通量并不相等。光通量的单位为“流明”。光通量通常用Φ来表示,在理论上其功率可用瓦特来度量,但因视觉对此尚与光色有关。所以度量单位采用,依标准光源及正常视力另定之“流明”来度量光通量。符号:lm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2.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 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是路面最低局部亮度与路面平均亮度之比。下表是我国规范中确定的道路照明标准。 3.眩光限制 眩光是因照明设施产生的强烈光线造成妨碍驾驶员视觉或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现象,通常通过合理选择照明装置和安装方式,控制灯具高度等措施来限制眩光的产生。照明设施的布置以及道路防眩措施对高等级道路来说是必须予以考虑的。 截光型灯具 full cut-off luminaire: 最大光强方向在0°~65°,其90°和80°角度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简单说,就是主要出光束(而非散射光等)的角度区别。 三、照明系统的布置与选择 1.道路照明器的平面布置方式 1)单排一例布置 其特点是简单经济,适用于路面宽度在15m以下道路;缺点是照度不均匀 2)单排路中排列 其特点是简单经济、照度均匀、适用于道路两侧行道树分叉点较低造成边光较严重的较低等级道路(路面宽度宜在15m以下)。缺点是对司机形成反光眩目,且悬挂灯具影响超高车辆通行以及于道路景观和市容不利。 (3)双排对称布置 适用于路面宽度大于15m的城市主干道上,在宽度不超过30m的情况下,一般均可获得良好的路面亮度。 (4)双排交错布置 适用条件同(3),且路面亮度和均匀度都较理想。 对于T形交叉口的灯具布置应有利于驾驶员判断道路尽头,并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关系考虑灯具的布置数量和密度。 2.照明灯具的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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