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流程-同城票据交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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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流程
同城票据交换
V1.0.1
2004年3月
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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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在同一城市,各类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都在银行开户,这些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大量使用各类票据。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票据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并不在同一商业银行开户,由于这类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不同商业银行在同城的资金往来业务,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完成的。
同城票据交换一般有两种方法: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进行的票据交换和清算;通过同业往来进行的交换与清算。在石家庄商业银行业务中,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在这里简单描述一下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进行的集中交换。
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集中交换
参加票据交换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定交换号码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首先要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交换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核发交换号,并统治本城所有参加交换的商业银行。交换号是参加票据交换的营业机构的代码,在参加交换的各类票据上,必须印有交换号,方能进行清分识别。
配备专职交换员
票据交换岗位是机要部位,应严格按照机要部位管理。票据交换应指定专人,严格遵守票据交换所规则,不准兼职系统内资金清算业务;不准监管中央银行备付金帐户;不准监管同业存放往来帐户;不准监管内部往来业务。
确定交换场次和时间
一般城市,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通常每天组织两次票据交换,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交换场次和时间参加交换。
清算帐户的开立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可以分别按照在当地中央银行开户,每次交换终了,将交换差额在其存款户内直接清算;也可以由该商业银行集中在中央银行开立一个清算帐户,每次交换中了,首先以该商业银行为单位与其他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开立的清算帐户进行清算,然后该商业银行内部的各营业机构再在系统内通过辖内往来业务进行系统内二次清算。
票据提出
票据提出的流程是:
将需提出的借方、贷方凭证分类处理
商业银行交换提出的凭证可分为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
借方凭证主要有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此时,本行为收款行,他行为付款行。这类凭证又称为代付凭证。
贷方凭证主要有各类送款单(如单位提交的缴税凭证,水电费交费凭证等)等。此时,本行为付款行,他行为收款行。这类凭证又称为代收票据。
将需提出的票据,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出同城提出交换计数单、同城提出交换清单和清算表。交换复核人员核对确认后,在提出凭证,计数单、交换清单、交换清算表上分别加盖当地中央银行规定的交换业务公章,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给交换员提出。
票据提入
票据交换员将提入的各项单证、票据,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票据交换专柜。各行票据交换柜指定专人当场核对,特别是对提入的贷方凭证要逐笔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章并进行勾对,确保票据、计数单、总结表三者相符。
票据交换所交换差额
每次票据交换时,各行票据交换员将提出的票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由于商业银行在票据交换中,对提出交换的贷方凭证和借方凭证与提回的贷方凭证和借方凭证都在定时定点的一场交换中完成,因此,在一次交换中可以在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差额的清算,当场轧计应收与应付资金,并根据存欠差额,填列资金汇划有关凭证,通过中央银行帐户当场清算。
业务流程
2.1业务描述
目前同城清算的方式,只对贷方票据进行清算,借方票据只提出不清算。
同城清算记账使用40801科目,当日科目余额反映已记账未提出的款项。
不能直接参加同城清算的支行,由总部建立代理同城清算关系,并开立双方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在清算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按照同业存款计息。被代理行只能选择一个支行代理同城清算,代理行可以同时代理多个支行进行同城清算。
清算备付金应有足额的资金,以备清算使用。
2.2业务流程
同城提入贷方
同城提入贷方票据(包括对公、储蓄),均可以通过3401同城提入贷方(收款)交易记账,如果有其他业务(比如:提入款项直接归还贷款或直接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等),应在相应的交易中选择“同城提入”,会计分录:
借:40801(自动记账)
贷:201等相应的存款科目
代理他行同城交换的支行,汇总被代理行的同城提入票据,使用3409下划同城交换款项交易记账,会计分录:
借:40801(自动记账)
贷:4070201(自动记账)
同时被代理行收到提入的同城票据后,使用7722系统内划拨查询记账交易记账,会计分录:
借:4070201(自动记账)
贷:40801(自动记账)
然后被代理行通过3401同城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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