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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大会.pptx

发布:2017-05-19约1.32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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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1 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 职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3 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召开时间 每年召开1次年会 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召开时间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召集与主持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会议通知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8 会议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9 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0 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 表决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2 表决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3 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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