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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5国际结算(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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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二)交付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 (三)流通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三种转让方式的区别;注意: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 ???? ????(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是继承转让人(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 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恢复归于真正所有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 权。故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上的争执。 ???? ??;??(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四、票据的特性;(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指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持票人转让票据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必须付款。 票据转让的形式有两种:交付和背书。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从事实上看,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的原因(资金关系或对价关系)。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或文义性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有时也可说成票据是书面形式要件,指票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就是有效的票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票据付款不同于信汇方式。采用信汇委托书付款时,委托书由汇出行寄给解付行,委托它解付汇款给收款人,解付行须通知收款人前来领取汇款。;(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并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由于票据的返还性,它不能无限期地流通,在到期日被付款后其流通结束。这也说明票据模仿货币的功能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的的返还性可以避免同一票据被重复付款,避免经济关系陷于混乱。 ;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定义;二、汇票的必要项目;汇票式样;;;(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2、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可起三个作用: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的见票后一固定时期付款汇票,或见票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以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2.决定到期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以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决定其付款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 出票时未注明出票日期的,当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时,收款人必须补加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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