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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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解析:(1)进口环节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 =(120+10+2+18)×40%=150×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50+60)÷(1-30%)=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150+60+90)×17%=51(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纳关税 =(35+5)×20%=8(万元) 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 =(35+5+8)×17%=8.16(万元) (2)国内生产销售环节 应纳增值税=[290+51.48÷(1+17%)] ×17% -51=5.78(万元) 应纳消费税=[290+51.48÷(1+17%)] ×30% -300×80%×30%=28.2(万元) 例3:某卷烟厂20×1年8月销售给A单位卷烟1000箱,单价1500元;销售给B单位同类卷烟2000箱,单价1400元;销售给C单位同类卷烟500箱,单价500元;将同类卷烟100箱用于换取生活资料并发放给企业职工。当月卷烟厂开发一种新品种卷烟,试生产100箱用于赠送关系客户和上级主管单位使用,生产成本每箱1200元。当月卷烟厂还销售用外购已税烟丝加工成的另类乙级卷烟5000箱,每箱含税售价800元。已知外购用于生产乙级卷烟的烟丝期初库存50万元,当月购进200万元,期末库存100万元。卷烟消费税率均为30%和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率为30%,卷烟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应纳消费税 =(1000×1500×30%+1000×150) +(2000×1400×30%+2000×150)+500×(1000×1500+2000×1400)/3000×30% +500×150+100×1500×30%+100×150 +100×1200×(1+5%)/(1-30%)×30% +100×150+5000×800/1+17%×30% +5000×150-(500000+2000000-1000000) ×30%=3 484 640.40(元) 计算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1、在确定比照价格时 (1)注意是加权平均价格。 (2)如用于换取生活资料,注意应按最高价格。 (3)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其成本利润率应根据不同消费品来确定,不像增值税那样全部是10%。 2、关于自产自用消费品的问题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在所有流转税的税种中,一般对纳税人自产自用都需要视同对外销售征税。当然,劳务的提供例外,即自我提供劳务是不需要视同对外提供劳务征税的。 (1)自产自用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因在下一个环节仍要征税,所以可暂不征税。但要注意“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它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2)自产自用征税因没有销售额,所以在确定其计税依据时只能采取比照价格征税或者按照组成价格征税的办法。当然,如果是从量征税的,则只需以其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即可。 3、消费税纳税环节的问题 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归纳为5种情况,即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环节、零售环节(仅适用于金银首饰)等。 除此之外,在其他环节上涉及到的应税消费品均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一、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即是消费税 的征收对象 。 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但改在零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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