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2章刑法基本原则.ppt

发布:2017-05-31约1.25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原则? 规则? 曾被广泛认可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刑罚人道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而言: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法定刑量刑幅度如何等,均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该依法定罪处刑。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法国刑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 中国1910年《大清新刑律》:“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1935年刑法:“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997年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犯罪的法定化 明确了犯罪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 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 定罪、量刑、行刑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中国古代就有这一思想:“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过不辟大夫,赏罚不遗匹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又称罪刑相当、罪刑等价、罪刑均衡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