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十五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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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具体破产程序 引例 宜昌市电子管厂宣告破产案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述 一、破产程序的含义及立法模式 二、破产管理人 三、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委员会 一、破产程序的含义及立法模式 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及重整程序纳入统一的破产程序,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主流趋势。 如何设计我国的破产程序,首先主要涉及两个具体问题: 其一,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及重整程序应否纳入我国破产法? 其二,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及重整程序如何纳入我国破产法?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与监督之下全面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估价、分配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关于破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大陆法系主要有如下学说:(1)代理说。 (2)职务说。 (3)破产财团代表说。 (4)管理机构人格说。 我国学界除少数支持债权人代表说外,多数采法定机关说,即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独立之机构,依照破产法规定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案例15—1】指定成立东莞市旅游商品公司破产清算组通知书 新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等。 二、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选任、变更与解任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于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而未设临时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依法负责破产事务,自应收取一定的报酬,其具体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破产事务的难易程度、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等因素加以确定。 尽管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观点不同,其在负责破产事务时须尽勤勉忠实之受托义务则受到一致认可。 三、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指依破产法成立的,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决策与监督以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思的机构。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如下学说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3)非法人的债权人团体说。 (4)具有独立地位的意思表示机关。 三、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组成 作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意思的形成与表达机构,债权人会议原则上由全体债权人组成自属应当。 (三)债权人会议职权 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职权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主要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等 三、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工作机制 依新破产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决议分为一般决议与特殊决议,决议通过之标准又可分为单一标准与双重标准:单一标准是指仅以债权人人数或债权额为标准;双重标准则指对债权人人数与债权额均设要求。 三、债权人会议 (五)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及瑕疵救济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包括未申报债权者、未出席债权人会议者、放弃表决权者、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者等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四、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及其设置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性代表机关,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 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 四、债权人委员会 (二)债权人委员会权利与义务 依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四、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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