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十四讲--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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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的域外效力 引例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二、破产法的概念、意义与制定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破产的概念 可将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破产界定为,基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所适用的、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1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发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前提。 2法院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3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一、破产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三)破产程序的性质 对于破产程序的性质,学者意见不一,计有三说: 1诉讼程序说。此为德国通说 。 2非讼程序说。此为我国台湾地区通说 。 3特殊程序说。此为我国大陆通说 。 二、破产法的概念、意义与制定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分为广狭两义。 在广义上,破产法是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在狭义上,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即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进行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一般是指广义上的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概念、意义与制定 (二)破产法的意义 破产法的意义具体可表现在内在价值与外在作用两方面。 (三)破产法的立法主义 根据不同标准,理论上可将各国破产法的立法主义主要作如下归纳: (三)破产法的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中主义。 2申请主义、职权主义、折中主义。 3和解前置主义、和解分离主义。 4溯及主义、不溯及主义。 5普及主义、属地主义。 6固定主义、膨胀主义。 7免责主义、不免责主义。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的域外效力 一、破产条件概述 二、破产能力 三、破产原因 四、破产案件管辖 五、破产的域外效力 一、破产条件概述 破产条件,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应当具备的要件,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前者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申请人适格、法院有管辖权等;后者主要包括具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缺乏破产障碍等。 二、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即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而得宣告破产的资格,是法院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必要条件。 【案例14—1】东莞市旅游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案 通观各国破产立法,多采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二、破产能力 006年8月27日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简称新《破产法》)对企业法人适用破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的,作有特殊规定。 唯如下主体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在我国制定破产法的背景下,尤显重要。 1自然人。 2公法人、公益法人。 3遗产。 4外国人。 三、破产原因 传统上,破产原因乃为作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 各国破产原因立法分为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模式 。我国采概括主义 。 1支付不能,又称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到期而受请求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 2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已到期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表示不再清偿的主观行为。 3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消极财产总额超过积极财产总额的客观状态。 四、破产案件管辖 【案例14—2】广州市凤化资源开发总公司申请破产还债案 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主要包括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两方面。 关于地域管辖,新《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我国根据破产企业核准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 五、破产的域外效力 破产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院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是否得到他国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问题在于,当债务人在一国开始破产程序后,能否将其位于他国的财产归入本国的破产财产而向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 破产的域外效力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一国破产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以及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 【案例14—3】国际商业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 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素有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两种处理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 思考题 1我国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能力的规定应如何完善? 2在我国资不抵债是否应作为独立的破产原因?根据何在? 3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有效保护破产程序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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