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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5-07-14?陈兴良?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刑部尚书
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陈兴良教授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文/陈兴良
来源:《法学家》(京)2010年第1期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文/陈兴良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那么,费尔巴哈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构成要件一词的呢?对此,俄国学者指出:
费尔巴哈只把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归入Tatbestand中,而把主观属性(罪过)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将它们看作是犯罪人负刑事责任和具备可罚性的第二个(除Tatbestand之外)独立的条件。
由此可见,在费尔巴哈那里,构成要件是指客观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传入俄国,但沙俄刑法学接受费尔巴哈的构成要件概念以后,对其加以广义的理解,从而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的概念。俄国学者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指出:
19世纪中叶,俄国的刑法学家接受并将Tatbestand引入到了学术用语中,这个词译成俄语后就是犯罪构成。这样,这一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就“迁移”到了俄国的刑法理论中。Tatbestand在学说中被广义地解释为一定数量的必要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不能增加,亦不能减少。对于十月革命前沙俄时期对构成要件的研究状况,特拉伊宁明确指出:
革命前俄国的著作,对犯罪构成问题也很少关注。在俄国革命前的刑法著作中,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专门书籍或专题研究。
与此同时,特拉伊宁又指出:
前面已经指出,俄国革命前的刑法著作,对于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没有予以很大的注意。但是,不能不指出,在俄国的著作中,却把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因素的总和,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
特拉伊宁对十月革命前沙俄学者对于犯罪构成研究状况所作的评价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说“很少注意”,另一方面又说“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如果我们把“很少注意”的犯罪构成看作是犯罪构成的一般条件,而把“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的犯罪构成视为是犯罪成立的具体条件,则以上困惑可以迎刃而解。在沙俄时期没有形成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未能将犯罪构成当作一个专属概念进行体系性的建构。但沙俄学者对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作了较为深刻的论述,并且这些犯罪成立条件是包含了主客观条件的,只不过没有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中加以研究。例如,特拉伊宁在论及沙俄学者H.C.塔甘采夫没有研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时,引用了塔甘采夫的以下论述:
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犯罪行为的重要要件可以归结为三大类:
(1)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东西——侵害的客体或对象;
(3)应当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受到审理的犯罪的侵害行为本身。
在此,塔甘采夫勾划了主体——客体——行为这样一个结构,而这一结构正是从法律关系的思维方法中引申出来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事实本身。我国学者曾经引述塔甘采夫的以下论述:
作为对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的侵害、对法律所保护的生命利益的侵害,犯罪是产生于侵害者与侵害对象之间的某种重要的关系,它本身包含独有的特征或要件,并以此为根据构成一般类型的法律关系,并且该类法律关系中犯罪作为刑事的可罚的不法而占有一席之地。这些说明犯罪行为要件的总和在刑法科学中,特别是在德国学者的著作中被称为犯罪构成。
在此,塔甘采夫明确地把侵害者(主体)、侵害对象(客体)与侵害行为并列,而犯罪构成只不过是说明犯罪行为的要件总和。由此可见,这里的犯罪构成虽然已经包含了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但仍然不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为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尚在所谓的犯罪构成之外。当然,在包含了主观要素的情况下,塔甘采夫所说的犯罪构成与古典派犯罪论体系所主张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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